明明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公司却要求填入职登记表,这个表有什么玄机?和劳动合同相比,入职登记表又有什么区别?能否就将其视为劳动合同?别着急,下面我们慢慢来说。
一、入职登记表重要吗?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张某入职一家公司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入职登记表,一年零10个月后离职,到新公司工作5个月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但是在第二次入职时未签署入职登记表,仅签署了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因张某与领导发生争执,公司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并表示同意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是张某向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应为2.5个月工资,公司不同意,张某便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赔偿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机关经审理发现,张某签署了两次劳动合同法,但是没有两次入职证明。公司主张张某曾经离职一次,第二次在岗期间未满12个月,但是无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张某称公司无故要求其签署两份劳动合同,且自己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超过二年,依照法律规定,应为两个半个月的工资。 因为公司无张某离职的证据,也无张某再次入职的证据,因此审理机关采信张某的主张,支持了两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案例中为什么法院最后判了张某胜诉?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是怎么规定的?入职登记表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是什么?下面我们就来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入职登记表有何法律作用 本案纠纷的核心在于公司有无张某离职再入职的证明文件,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述案例中,软件公司败诉的最大原因在于袁某第一次离职与第二次入职均未办理相应的离职、入职手续,没有辞职信、离职交接单,更无《入职登记表》用以证明其主张,可见《入职登记表》的最大作用就是员工入职的证明。
三、入职登记表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既然入职登记表能作为员工入职的证明,那么是不是也能代替劳动合同作为获得劳动权益的凭证呢?答案是不确定的,这里还有一个案例: 2016年9月7日,王某到某服装公司任职,在进入公司时只签订了入职登记表,登记了姓名、证件、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月工资7000元。2016年10月9日,王某领取工资6883元。2016年11月10日,王某领取工资6300元。2016年12月10日,公司将王某辞退。公司未支付王某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2月10日期间工资。 事后,王某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结果为王某胜诉。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其与王某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使用入职登记表作为入职证明。法院庭审后仲裁委认为,公司举证的入职登记表中未有明确的入职、离职时间,并不能证明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故依法裁决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5895.8元。 此案例的纠纷核心在于王某的入职登记表是否能够证明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能否构成补偿二倍工资差额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中,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只含有王某的个人信息,没有填写相应明确的合同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不能当作劳动合同使用,这也直接导致了公司的败诉。 值得一提的是,入职登记表如果包含有劳动合同的完整信息的话,也是可以视同为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应该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回到主题,入职登记表虽然重要,但是不宜将入职登记表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只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才能减少相关纠纷,维持稳定的劳资关系。如果想要更好、更高效地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复制链接:https://www.xinrenxinshi.com/?clueType=BA&utmSource=SC&utmMedium=LDHT&utmCampaign= 立即体验吧。 (责任编辑:li8i9ue) |
Copyright © 2002-2018 焦点酒店网 版权所有 邮箱:838869911@qq.com